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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券业务中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23种情形

2021-07-29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证券业务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为一些重大项目或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是律师的重要业务来源。目前证券业务中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本文尝试做一个汇总。

 

一、综合规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5.1.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十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5.1.3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1) 5—1法律意见书

(2) 5—2律师工作报告

(3) 9—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4) 10—1—5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5) 10—3—1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1) 3-3-1法律意见书

(2) 3-3-2律师工作报告

(3) 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4) 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5) 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

(6) 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

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1) 3-3-1法律意见书

(2) 3-3-2律师工作报告

(3) 6-2-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4) 6-5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三、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四、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1.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2.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股份回购事宜出具专业意见。

 

七、上市公司合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11.7.3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合并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合并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公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14.8.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A股股票和B股股票同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原则上其A股股票和B股股票应当同时终止上市。

14.8.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4.8.1条第(一)项至第  (五)项情形(其中第(四)项: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情形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公告:……;(六)法律意见书(如适用);……。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称“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指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为主动终止上市提供专业服务,并发表专业意见。其中,第14.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法律意见书,第(三)项情形同时不适用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主动终止上市事项进行审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说明议案的审议及通过情况。

 

八、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11.11.9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情况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1.10.8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事项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门意见;……。

 

九、上市公司重新上市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2020年12月修订)》 13.8.4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公司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公司聘请的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3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3项条件。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4.9.2 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符合本规则第14.9.1条所述重新上市条件拟申请重新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

(二)已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三)已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前款所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出具专门意见。

3.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十、上市公司终止上市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13.7.6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至少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八)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4.8.7 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第14.8.1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五)法律意见书;……。

 

十一、上市公司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

14.1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申请股票重新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终止上市、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有关决定或本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14.2 申请人根据前条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律师事务所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上市公司收购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三十八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十四、公司债券发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证券交易场所。

 

十五、银行间债券发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六、次贷债券发行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主要包括:……;(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七、公募基金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异常经营情形

1.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十九、期货公司设立、股权变更以及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期货公司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一)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反客户资产保护、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或者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应当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十一、新三板挂牌申请、定向增发以及公司超过200人的定向增发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三十四条,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人出具的股票发行保荐书、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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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1.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各类股票及股票的派生形式)

(1)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经营风险分析、发展战略、筹资用途、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说明、发行上市方案等;相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许可证(如适用)、公司章程、申请人及中介机构联络表;

(2)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以及国有股减(转)持的相关批复文件(如适用);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适用);

(5)近三年(主板)或两年(创业板)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6)境内法律意见书;

(7)招股说明书(草稿)。

  2. 境外增发股份(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各类股票及股票的派生形式)

(1)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历史沿革、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筹资用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发行方案等;相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申请人及中介机构联络表;

(2)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减(转)持的相关批复文件(如适用);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适用);

(5)近一年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6)境内法律意见书。

(二)材料数量及形式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活页装订,并附一张光盘。申请报告、境内法律意见书均应为原件,其余材料一份原件、两份副本,副本须经律师鉴证。

 

二十三、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设立与变更、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

1. 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及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行政许可要求

……;(14)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共同出具,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是否符合设立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3、是否符合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4、境内外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5、公司章程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7、境内外股东签订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12修订)》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四、ABS设立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

(二)计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五)风险隔离的效果;

(六)循环购买(如有)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七)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八)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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